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天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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