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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天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