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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473****488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4875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92082.47元,本息合计5292082.4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学荣、张道玲、钱安正、章荣霞、钱良生、杨世稳、朱昌龙、吴小玉以其抵押的房产对上述所欠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钱良满对上述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7283.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46元,由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学荣、张道玲、钱安正、章荣霞、钱良生、杨世稳、朱昌龙、吴小玉、钱良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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