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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531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47035号
    案号 (2020)京0108执23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和被告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2 784 562.12元及违约金60 638.20元,并以欠付租赁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和被告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蒸汽费252 000元及违约金6069.60元,并以欠付的蒸汽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三、被告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和被告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停车费16 983.87元及违约金5036.40元,并以欠付的停车费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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