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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692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429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2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9年4月14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50万元。 二、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收到该款后,将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前交付给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的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方式归还给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位。 三、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前各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5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25万元。 四、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前各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15万元。 五、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六、若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有权以剩余全部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2元,减半收取7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6元,由被告湖北欣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浩宸茂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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