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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284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72民初1003号
    案号 (2018)浙72执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再勇、苏国富、李纪华、李仙法支付原告浙江海昌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00万元,余款与上述四被告无关。该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125万元,余款在2018年6月底前付清;如有任一期未按期归还,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300万元中未偿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新茂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浙江海昌造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234.9元及利息(至2017年7月18日止利息为5115613.44元,其中300万元已由被告李再勇、苏国富、李纪华、李仙法负责归还,实际应支付2115613.44元;2017年7月19日后以7499234.9元为本金,以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洪明保、林国增、林意期在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6198元,减半收取48099元,由被告新茂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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