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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洁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752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2209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4799042.94元和截止2016年6月19日的利息1443751.6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29299元。 二、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江苏超洁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靖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王靖、朱芸对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633元,由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江苏超洁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靖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王靖、朱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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