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聪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MA****RJ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7101民初168号 |
案号 | (2022)沪7101执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聪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利洋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374.47元;二、被告天津聪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利洋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374.4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聪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聪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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