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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455****25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4民初1334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1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宋同庆货款37302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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