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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4MA****5Q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4民初1426号
    案号 (2021)皖1504执1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常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8600元;二、被告安徽华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常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8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常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0元,由被告安徽华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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