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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金华迪耳路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金华市迪耳路343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金华迪耳路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8年2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8
    决定机关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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