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7990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1662号 |
| 案号 | (2019)粤03执39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卫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乐雄借款利息173206300元; 二、被告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8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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