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7990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民初324号 |
| 案号 | (2019)粤03执23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卫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乐雄借款本金14683.774万元; 二、被告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乐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4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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