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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60****49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初1426号
    案号 (2021)粤01执5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亿元及利息(其中2亿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3日起计、1亿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均按月利率8.751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800元;二、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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