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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和吉日嘎拉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31981****5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352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和吉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1034.75元,利息8585.14元,罚息4496.37元,复利1923.43元,共计人民币56039.69元,并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41034.7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8585.14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D292G9,车架号LBEHDAEB7BY62415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5页共7页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4.00元,由被告孟和吉日嘎拉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到位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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