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176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24民初4665号 |
案号 | (2019)浙0324执3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逾期利息219765.63元;^~^二、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2626558.09元以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5月14日的逾期利息为1674781.58元,自2019年5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26558.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第751103-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400万元为限;^~^四、被告永嘉县大洋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第751103-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400万元为限;^~^五、被告余胜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第751103-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400万元为限;^~^六、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第751103-5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500万元为限;^~^七、被告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第751103-6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400万元为限;^~^八、被告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第751103-7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400万元为限;^~^九、如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2717室房产(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157014号、杭江国用(2013)第00073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抵字第75110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770万元为限;^~^十、被告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大洋铸业有限公司、余胜者、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载明的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9元,减半收取计222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54.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担1090元,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大洋铸业有限公司、余胜者、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16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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