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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176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24民初8379号
    案号 (2019)浙0324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永嘉法院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95565%计算,2018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余胜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3882)浙商银高保字(2016)第000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080万元为限;^~^三、被告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3882)浙商银高保字(2016)第0002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980万元为限;^~^四、若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余映潮持有的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800万股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3882)浙商银高质字(2016)第0001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总额以3406万元为限;^~^五、若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余胜者持有的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600万股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3882)浙商银高质字(2016)第00014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总额以2554.5万元为限;^~^六、若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魏宝香持有的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股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3882)浙商银高质字(2016)第0001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总额以851.5万元为限;^~^七、若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陈小康、金丽萍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2707室、2708室、2709室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157830、13157831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157836、13157837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157819、13157820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3882)浙商银高抵字(2014)第00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总额以1003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余胜者、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余映潮、魏宝香、陈小康、金丽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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