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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3****80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9532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6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帅玉祥、被告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隆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帅玉祥、被告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隆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帅玉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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