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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190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6民初3542号
    案号 (2017)辽0106执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2年11月15日前租赁费9577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2年11月15日前产生的维修费20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5月20日产生的租赁费80738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违约金270948.78元,(按总租赁费903162.62元*3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五、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1.5米,碗扣架31087.2米(型号、根数见查明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如不能返还钢管每米按20元,碗扣架每米按40元赔偿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书履行上述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六、被告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帅玉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04元,由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2年11月15日前租赁费9577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2年11月15日前产生的维修费20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5月20日产生的租赁费80738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违约金270948.78元,(按总租赁费903162.62元*3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五、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1.5米,碗扣架31087.2米(型号、根数见查明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如不能返还钢管每米按20元,碗扣架每米按40元赔偿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书履行上述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六、被告辽宁祥亿经贸有限公司,帅玉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04元,由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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