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010****31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民终4217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给付原审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审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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