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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塑兴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晓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443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5民初4665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汇千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4万元及利息、罚息(借款本金300万元部分自2014年2月20日起,借款本金284万元部分自2014年2月27日起,分别按年利率8.4%及约定罚息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原告锦州汇千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辽L9661A、辽LQ6211、辽LH3086、辽LH3098、辽L55E29、辽L26973、辽LH7553、辽LH7563、辽LP3657、辽L45F61、辽L93690、辽LP8875、辽L42D99、辽L55F29、辽LP2762、辽LQ4585车辆,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名下辽L26970车辆,孙晓军名下辽L14C44车辆,柳艳名下辽L8778A车辆,辽宁华塑兴贸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辽L772A挂、辽L775A挂、辽L776A挂、辽L778A挂、辽L712A挂辽L715A挂、辽L716A挂、辽L718A挂、辽L7720A、辽L7721A、辽L7773A、辽L7778A、辽L7710A、辽L7712A、辽L7715A、辽L7716A、辽L7718A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辽塑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在其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兴贸物流有限公司、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辽塑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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