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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7****64X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3民初1897号
    案号 (2021)皖1203执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一、被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康砖款432838.2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482838.2元;二、驳回原告张国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2元,诉讼保全费2971元,合计11623元,由原告张国康负担174元,被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1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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