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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527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39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3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钟卫国向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12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钟声、黄翠月、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翠娟对被告钟卫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声、黄翠月、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翠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钟卫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55元,由被告钟卫国、钟声、黄翠月、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翠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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