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钟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1527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0363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10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日期 | 2017-0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14)华借字第HS1103号】。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7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0万元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 三、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拍卖、变卖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5号6栋8座301房,所得价款由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四、被告钟卫国、黄翠月、钟声、林翠娟在上述抵押房产价值范围之外对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卫国、黄翠月、钟声、林翠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45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钟卫国、黄翠月、钟声、林翠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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