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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527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仲案字第1277号
    案号 (2015)穗花法执字第03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7
    发布日期 2015-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晕啊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至2014年10月29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11720元;  四、本案仲裁费38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五、第二至六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  )至第(四)项裁决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人就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屯教新村4巷4号”房产处置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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