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欲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94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5723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40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5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180873.01元、复利人民币1140.24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本金的罚息、利息的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86165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 三、原告有权就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31.5米的双推板氮气窑炉1台、44米的双推板氮气窑炉1台、38米的双推板氮气窑炉1台、钟罩炉2台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权。 四、被告曾欲强、谢瑛瑛、常熟色织有限公司、曾欲健、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99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4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84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元,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409元,被告曾欲强、谢瑛瑛、常熟色织有限公司、曾欲健、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88409元,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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