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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住建罚字[2019]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于温州市城市中心区A-49b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II标段涉嫌存在接到监理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立即停工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规定,鉴于现场已整改完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0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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