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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2116****26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05民初2727号
    案号 (2021)琼9005执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吉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陈增成支付工程欠款351,000元及利息(以35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增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5.9元,由原告陈增成负担921.11元,被告曾吉青、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6,754.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原告陈增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754.79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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