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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04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2民初6651号
    案号 (2022)京0102执36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泰汽车集团为原告曹长赋报销工伤医疗费48 374.8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长赋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长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 000元; 四、驳回原告曹长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长赋负担(已交纳),由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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