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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忻人社监罚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决定机关 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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