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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2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顺福路景芳三堡单元(JG12)JG1202-33地块生活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在该处放置了一只绿色桶(易腐垃圾)和三只灰色桶(其他垃圾),其中绿色桶内投放有茶叶、菜叶、废弃的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被污染的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桶(其他垃圾)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之规定。2022年03月03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绿色垃圾桶内无垃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1日、2021年09月2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曾两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曹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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