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7^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三门县富力溪庐小区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三门县富力溪庐小区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曹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