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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承租的员工宿舍楼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曹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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