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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污水外溢至瓯海大道南侧辅道,污染路面长约15米,宽约10米,面积约150平方米,且逾期未整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6:施工现场污水流溢,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罚款50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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