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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中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456****8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深中法民初字第37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映玲偿还借款人民币3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利率,从2012年7月4日计算至2012年8月3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2年8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余龙飞、厦门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忠毅对被告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8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88924元,共计348804元,由原告陈映玲负担45338元,由被告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余龙飞、厦门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忠毅连带负担303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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