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9]51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1日,长河派出所对杭州市滨江区乐通科技园的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保安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罚并开具了杭滨公(长)责通字[2019]第8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6天内整改。2019年9月26日上午11时许,民警再次对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人员陶某担任保安员。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的行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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