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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56****91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128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小平、温鸿亮、杨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熊宇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建玉、王水风、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建玉、王水风、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小平、温鸿亮、杨志平追偿; 三、驳回原告熊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600元,由被告温小平、温鸿亮、杨志平、林建玉、王水风、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熊宇峰已预交,被告温小平、温鸿亮、杨志平、林建玉、王水风、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上述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至原告熊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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