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26879-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10945号 |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0000元;二、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利息、罚息11563.01元(截止2019年11月18日)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5师费1万元;四、被告周尔鼎、高燕萍对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7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093元,由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尔鼎、高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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