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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69****79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2民初197号
    案号 (2020)苏0192执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2-10
    已履行 157982.46
    未履行 1447995.09及利息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1503717.1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日已产生罚息52930.45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15037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2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9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30元,由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四、被告周尔鼎、被告高燕萍对被告江苏捷通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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