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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2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定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开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定北家园7幢1单元旁占用现有城市绿地,2020年11月2日9时4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占用的城市绿地为居民区内一般绿地,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一个农夫山泉芝麻店(自动贩卖机),下设水泥基座,长1.7米、宽1.3米,占地面积2.21平方米。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承诺尽快整改,2020年11月19日复查已拆除自动贩卖机,未拆除水泥基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日内将占用的2.21平方米绿地恢复原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圆整(居民区内一般绿地70元/平方米,按条例2倍处罚,计算2*70*2=28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