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9672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锁商初字第00070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4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日期 | 2017-03-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7575%计算,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63625%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1.63625%计算复利),另支付律师代理费217800元。 二、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宙对被告南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925元,由被告南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南京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偿还借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14496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325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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