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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衍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435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执2616号
    案号 (2018)苏01执1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9
    发布日期 2018-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工程款19324464.50元及利息。(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25日利息,以41998510.03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8日,以45565691.3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7月12日,以18065691.3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014年7月13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19324464.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651元,由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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