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尹衍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435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商初字第01226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0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日期 | 2016-12-15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2573197.11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捷、韩力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E-32-2C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9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34800元,由被告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捷、韩力、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捷、韩力、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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