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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19]228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5月组织单位员工前往北京参加商务活动,此次商务活动包括3晚住宿费、餐饮费及北京往返参观基地包车费用,共计34700元。此次活动住宿在北京圣地苑宾馆,后取得了由北京德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10548726,金额33689.32元,税额1010.68元,价税合计34700元,名称“住宿费”,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9日。该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34700元于2018年6月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以上违法事实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700元,你单位申报的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180232.43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145532.43元。故本次检查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明知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