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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昌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令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110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891号判决书
    案号 (2014)姑苏执字第00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7
    发布日期 2015-03-31
    已履行 196760.55
    未履行 41253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晶、施立志、方爱年、施晨晖55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被告漯河昌宇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晶、施立志、方爱年、施晨晖235265.55元。 三、驳回原告张晶、施立志、方爱年、施晨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晶、施立志、方爱年、施晨晖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晶、施立志、方爱年、施晨晖共同负担377元,被告漯河昌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74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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