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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字〔2022〕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苏州百盛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1月10日,在苏州市临顿路101-141号中,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工程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9
    决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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