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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先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3****0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729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5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19958.41元、资金成本4475056元,合计12195014.41元;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7719958.4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7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6737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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