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先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73****0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729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58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19958.41元、资金成本4475056元,合计12195014.41元;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7719958.4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7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浩达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6737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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