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香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21712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1081号 |
| 案号 | (2017)皖0103执38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有香、束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桂华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5万元为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336元,由被告张有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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