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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联能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781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03民初286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恢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弘炜借款本金15493100.5元、利息7705235.2元,合计23198335.7元;并以1549310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李弘炜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10二、被告淮南市联能物资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的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权证编号:1000068904)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高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弘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792元,由被告高峰、淮南市联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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