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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番市监处字[20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的“超级大屏”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2月28日转载发布题为“【老鼻炎有救了】鼻翼一涂一抹,进口纯天然护鼻油,5秒还你畅快呼吸”的关于化妆品“精油护鼻膏”的广告,经查存在未核对广告内容发布了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广告和应知广告出现了非药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仍予以发布的行为。当事人未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了非药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用语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知上述广告存在非药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仍予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但“非药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用语”与“未核对广告内容”具有牵连关系,本案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详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0
    决定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史万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