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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众一诺(北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711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5执2668号
    案号 (2021)京0105执恢4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15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众一诺(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景琪、胡有贵、李艳兰、辛九义、刘淑芬死亡赔偿金一百二十四万八千七百六十元、丧葬费四万八千四百四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共计一百三十九万七千二百零四元。 被告众一诺(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景琪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十四万零四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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